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第三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各单位低值易耗品采购优先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环节纳入该平台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学校、二级单位(学院、系、部、馆、处等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作为一级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低值易耗品的产权产籍管理,日常使用管理由二级单位和使用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各司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建立低值易耗品信息化管理平台,负责低值易耗品管理服务工作;
(二)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作为低值易耗品采购经费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采购所在项目的管理和合同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低值易耗品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承担直接责任,确保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使用合法、合规,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程序:
3、各二级单位的低值品的购置应有计划性,其购置及验收办法,参照《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须在管理平台入账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兼职资产账务员负责具体工作。
2、二级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账目,要求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应根据物资类别,建立相应库房,制订领用、借用制度,确保不流失、无非正常损耗。
第十条 学校不统一设置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各二级单位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库存台账,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调拨与报废,按《唐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唐山学院家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材料、低值易耗品自查,并将盘点结果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二级单位低值易耗品购置、使用情况及账目的检查。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报废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此类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